豫高发〔2017〕56号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关于开展高校基层党组织专项评估工作的
通 知
各委管高等学校党委:
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2017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豫高发〔2017〕6号)要求,从今年起,在委管高等学校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评估。现就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推动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有效全覆盖,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评估领导小组,省委高校工委专职副书记郑邦山任组长,组织干部处处长高治军任副组长。具体组织工作由高校工委组织干部处负责。
三、评估办法
实行学校自评、专家实地评估、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1、学校自评。高校依据《河南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评估标准》和《专项评估细则》(见附件)进行自评,得分达到指标体系总分值(300分)的85%,即255分以上者,视为达标,可申请实地评估。
2、实地评估。专家小组赴学校实地评估,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走访、师生访谈等方法,深入基层,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进行考察了解,依据《河南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评估标准》和《评估细则》进行量化打分。在此基础上,专家小组向领导小组提出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评估意见。先进单位不超过考评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
3、综合考评。根据考评小组的考评结果和意见,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先进单位进行综合考评。主要形式:一是听取专家小组的工作汇报,汇报时间每校不超过15分钟;二是先进单位党委书记就本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发表演讲,限时10分钟。在此基础上,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确定当年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先进单位名单。先进单位总数不超过当年参评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
4、对于评估“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满三年应重新申请评估。
5、各学校应在本届党委任期内至少申请评估一次。
四、评估结果的使用
1、被评定为达标的学校,高校工委授予“河南省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达标单位”称号。
2、被评定为先进的学校,高校工委授予“河南省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3、实行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评估结果与高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相挂钩,未申报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评估学校和评估不达标的学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评估标准
2017年4月28日
附 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专项评估
标 准
(2017年4月)
为切实加强高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河南省高校基层组织建设评估标准》。
一、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1、高校校级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规模较大、党员较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
2、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党委、总支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可设立党委,党员人数50-100人的可设总支委员会。
3、院(系)以下单位,应对应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设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专业或院(系)设置。要合理控制学生党支部规模,一般15人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30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设立联合党支部。有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
4、按照“方便组织管理、方便党员活动”的原则,依托课题项目、学生社团、学生公寓、集中实习点等,设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方式。
5、党委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党校等工作机构,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工作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组织员。
二、基层党组织的产生和换届
6、校级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常委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
7、设常委的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8、院(系)级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4年。
9、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其支部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2-3年。
10、推行院(系)党政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院长(系主任)一般应兼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系副主任)一般应进入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
11、基层党组织任届期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12、届内出现空缺的,可由基层党组织提出申请,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增补。届内增补的,本届期满时应重新选举。
13、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成员,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免去其所任职务。
三、基层党组织的运行机制
14、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
15、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不得调整。高校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16、民办高校的基层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班子成员应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以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也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17、强化院(系)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院(系)党组织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进一步健全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组织书记与院长(系主任)一肩挑的,或院(系)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可配备常务副书记。
18、坚持和完善党内各项民主制度,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19、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建立健全换届提醒、到会指导等制度。
20、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话谈心、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首要任务。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一次。
21、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党的意识,牢记党员第一身份,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支部,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22、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省委《决定》,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备案制度、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预提醒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量。
四、规范党员发展
23、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端正入党动机。重视发展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高职称高学历人员和少数民族人员入党,落实党员发展计划,提高党员质量。
24、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遴选和培养。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组织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分配适当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对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党支部每半年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院系党组织每年对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改进工作。
25、加强对发展对象考察和培养。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在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组织应为发展对象指定2名入党介绍人负责其教育和培养;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24个学时。
26、严格程序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委员会在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预审。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基层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前要委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审批时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在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不再接收其为预备党员。
27、严格预备党员考察转正工作。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党支部应事先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五、加强日常管理
28、强化党员教育。以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提高思想素质为目标,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纯洁性为主线,有计划地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充分发挥党校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运用好主题网站、网上党校等新媒体平台,务求教育实效。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年至少为学生上一次党课,或宣讲一次形势政策;院(系)党组织书记、院长(系主任)每学期至少为学生党员上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
29、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籍管理,确保每一名党员都要纳入到一个支部。定期评议党员,开展党性分析,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管理,及时、规范地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创造性地做好流动党员、滞留党员、出国(境)党员管理工作,无“失联党员”、“口袋党员”。加强党费管理,教育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指导基层党组织合理安排党费支出。加强对困难党员的关爱力度,及时送达党的温暖。
30、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每年要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班子不强、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要限期整顿转化。
31、鼓励党建工作创新。高校应在精准领会上级工作要求、规范本校党建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校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上级意图;要推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把工作经验提炼升华为理论成果,搞好党建理论研究,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六、强化工作保障
32、强化机制保障。高校党委书记是本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组织的副书记具体负责,党委组织部具体落实。院(系)及其以下的党组织也要仿照这一模式,明确相关责任人,具体负责党组织建设工作。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述职内容,接受党员群众评议。
33、强化人员保障。要根据党员数量和学校编制情况,合理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院(系)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党务工作应计入工作量,落实党务工作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党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高校党务工作的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
34、强化经费保障。党建工作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拨付专项经费。党费要全额用于党建活动。
35、推进场所建设。院(系)党组织要建设相对固定的党建活动场所,做到“有标牌、有党旗、有设施、有规章制度、有档案资料、有信息公开栏”等。